在刑事案件中,很多罪犯会选择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但是,“自首”并不意味着免除法律责任或者减轻处罚。
一、什么是“自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3条规定:“被追诉的犯罪嫌疑人,在逃跑、抵赖或者以其他方式企图逃避处理时,如实供述全部违法事实,并积极补救其后果,可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简单来说,“自首”就是指在被发现前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所做过的所有违法行为及相关细节。
二、“自首”的条件
- 主观方面:要求具备认识错误、悔改态度等因素;同时也不能有隐匿之心。
- 客观方面:必须达成以下三个条件:
- 未被控制;
- 没有证据足以确立他已经涉嫌某种特定数额以上财产性重大暴力危害类恶性社会影响较大等严重情形;
- 在他作出交代前尚未得知该项问题。
三、“ 自 首 ” 的 具 体 影 响
虽然可以依靠 “ 自 首 ” 条 文 获 得 减 轻 处 罚 或 免 除 判 决 ,但 这 并 不 是 终 极 结 局 。
- 如果只承认部分过错而欺骗调查员,则可能导致附加惩戒。
- 对于非常严重的一些干系(例如谋杀),即使获得了优待待遇也将受到更高程度上限制(例如死亡 penalty)。 3 . 单纯地通过揭露事件给别人带来好处而进行报复行为则没有资格享受“ 弘 扬 正 法 , 抵 制 恶 力 ; 司 法 实 施 中 废 黜 称 臣 , 清 癞 放 下 "精神下文提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