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最为重要和核心的就是证据。因为只有凭借足够、充分且合法有效的证据才能确信被告人是否犯罪以及其所犯罪行情节、性质等方面。
一般来说,在收集和运用证据时必须遵循以下三个原则:
合法性原则
指对于获得或者使用某种形式的证明材料需要符合国家规定并经过相应程序后方可作为正式认定依据。同时也包括了不得违反普遍道德伦理标准而非法获取相关信息等内容。
客观公正原则
即所有涉及到该案件当事人权益利害关系立场上都应保持完全客观公正态度,并根植于实际真实状态下进行处理与表述;另外还需注意采取多角度考虑问题,结论不能仅基于单纯片面地成见偏好之上。
全部综合评价原则
意味着我们在酌情施加各项具体规范前需要将整个事件发展历程全部掌握清楚,并从诸如嫌疑对象是否存在动机、手段执行起止时间点与方式逻辑紧密度等若干层次去予以系统化归纳总结再作出最后决断。
无论何种类型或来源渠道所提供给司法机关检察院代表团队调查单位人员接收处理均同样适用这些大致底线制约条件。只有通过正确地运用这些方法思路落实至每一个环节流程内部办公操作步骤之中才能始终抓住主导向力量进而推动任务圆满完成达到长期目标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