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审判中,有些被告人可能会选择主动向警方或法院投案自首。这种行为虽然能够表现出一定的悔过之心,但是对于其是否应该承担相应责任仍需根据证据予以评断。
首先,在我国《刑诉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投案自首,并积极协助侦查机关及时查明真相,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只要符合条件,嫌疑人就可以享受到从轻甚至减轻处罚的待遇。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投案”并不能成为推脱责任、逃避惩罚的手段。如果已经存在足够证据说明其确实涉嫌某项违法活动,则即使进行了“投案”,也必须按正常程序予以处理。
此外,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假冒伪造”的情况。例如一些本来与案件没有直接关系、只是听说消息后故意混入其中企图获取优厚待遇等情形发生。“假冒伪造”的行径显然属于滥用权利和欺骗公共机构等问题,并且往往难以得到宽大处理(如《最高检关于依法正确处理坦白供述具体应用问题若干问题指引》所言)。
综上所述,“主动认错归来”的态度固然值得肯定;但面对复杂多变而严肃庄重的司法环境下,请各位市民朋友们要保持理智清醒地考量相关风险和代价。(字数:3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