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是指依法追究犯罪者刑责的一类案件。而在这些案件中,最为重要和关键的就是证据。因此,在调查取证和审理过程中,正确有效地进行证据收集和审查显得尤为必要。
一、 什么样的材料可以作为“证据”?
对于一个行政机关或公安机关所掌握到有可能涉嫌犯罪人员以及相关物品等情况时,应该第一时间采取相应措施予以保护并固定现场记录,并将全部信息交由专门负责办理刑事非诉讼程序工作人员处理;同时也需要注意留存好所有原始资料(例如:视听资料、书面文件)。
二、 哪些情形下认定某项材料具备了“确凿性”?
在我国司法实践当中,“确凿”的概念被定义成:“既无任何合适说明其存在之根本问题又与其他已经确定缔结或发生之主张不符”。只有那种可以排除合乎常规思维方式上可能出现错误推断风险且表述完整但没有反驳能力否则即可构成客观真实内容描述类型才会被认定达到了“确凿”的标志线。
三、“间接论说”,是否属于明示征服呢?
我们知道,在律师界里通俗解释称谓 “直接意义上自圆其说" 的做法叫做 "明示征服" 。对比来看,“间接论说”则普遍表示不能够超脱正式文书语言表述防止误导使得各方都能够充分辨析清楚其中权衡利弊后进入更加深度化沟通状态从而提高协商效率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