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发展,各种纠纷日益增多。在解决这些争端时,法院需要依靠事实来做出判断和裁决。而事实往往需要通过证据来进行呈现。
然而,在一些情况下,当事人可能会故意销毁或者篡改关键证据以达到自己想要的结果。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民诉法》规定了对于重要性高、易丧失等特殊类型证据可以采取保全措施。
具体来说,“诉讼中涉及有协议、单行簿账目、信件和其他书面材料等可以作为不动产权利转移或者财产交付凭借”的案件;“因追索赔偿损失”、“提供担保”、“请求确认其权属或者主张用益物上之权利”的案件;同时还包括“与计算机信息系统相关技术问题有关”,以及可能被销毁或修改导致无法获取真相的其他重大事件都是适用范围内。
如果当事人希望对此类特殊类型的证明进行保存,则应向所管辖地区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提交必需说明原由(如何知道该项罕见)并附加初步审查认可过程得到存储后通告给另一方被调查对象。(注:本段只是描述流程)
值得注意,在申请前就已经存在于公共领域内部分内容除外(比如报纸杂志),不能成立护航理由也不能执行完整版式复制品存储处理方式包含图片音频视频文件)。若未获批准擅自操作则将受到处罚责任,并且按照程序生成数码时间戮备份作底稿起草电子文档将视同有效正本参考标准使用。(注:最好能够能详细说明)
总之,在涉及以上特殊类型证明时,请尽早向司法机构寻求帮助并谨记合理合规操作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