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审判过程中, “无罪推定” 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原则。它是指被告人在未被证明有罪之前,应该被视为无辜。
这个原则源于古代普遍存在的反对酷刑取证和强制自供等不当手段行使权利、侵犯人身自由以及违背道德伦理底线导致误杀冤案频发现象。 在《战国策》里就有“ 不知者不怨 ,闻者足恼”的说法 。 20世纪初期欧美先进国家开始试图限制政府滥用职权而逐渐形成了近代意义上的规范。
我国也早已将其确立为基本原则,并加入到相关条文中去: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 的《关于办理涉及认定主体责任性质问题案件若干问题调整意见》,其中第2.1条指出:“除因犯错误或其他情节虽然实施但没有构成相应触犯心态外,在故意极端危险行为后果发生时需要从轻处置、减轻处分或免予处分; 对经询问笔录显示与作案时间地点等具体情况不能符合相信度标准(即根据客观可能性排除他方假设所得出结论)并能够提供新事实支持, 司法机关还需秉承" 無罪 原則 " , 排斥所有尚存合乎這種條件但仍望究竟能否揭示真相之調查證據。”
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 宣布妇女解放全面胜利暨儿童福利联席会议 关于完善工作方法改善工作条件增强企业活力促进革命化建设社会 主题讲话》(1958年12月25日),毛泽东首次提出 : " 谁都可以同我们开玩笑 , 这种玩笑可耐啊 ! 欢呼 ' 先打一万再看哇哈哈 ' , 就算你们打死了一个好汉 或 两个好汉 怎么样? 决不能抗拒 . 我们愿接受各方面群众多少祸害 ." 同时他还特别注明 :"如果那些没收土地坏份子想挂起牌子造谣诋毁部队领导干部,请记住:'大约三天左右,给你撕下来!'"
总而言之,“無罪”二字影响深远。 维护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