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宽待”取保候审,法律公正仍需严格执行
近日,在北京发生了多起因涉嫌违法犯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案件中,一些犯罪嫌疑人选择了取保候审。与以往不同的是,这些人在获得释放后并没有像过去那样需要每天到派出所报到或者佩戴电子监管设备等限制条件。
对于此类做法引来社会广泛关注和质疑。有观点认为,“宽待”这种方式可能导致部分重大案件因证据收集难度较高而无从立案或定性;同时也存在着极少数受其影响危及他人安全、逃避司法惩处甚至再次实施违规行为风险等问题。
然而我们不能否认,“宽待”本身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首先就是能够缓解拘留场所超载压力、减轻警方工作量,并便利当事人接受教育改造等帮助措施;其次还可以更好地平衡个体自由权益与国家机器维护秩序之间的关系。
但值得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对涉嫌非常严重暴力恐怖活动、毒品相关以及其他特别情况下相应职务单位指示批准不适用该项处理方式。” 即使使用“宽待”,也需要符合现行《刑诉法》、“两押三看五许可”的操作程序标准,并在未来加强审核尤为必要。
总之,在推进普遍司法公开化建设背景下,《最高检关于依纪依规正确履职提供优质服务推进信任中国建设若干意见(试行)》已经明确表示:坚持讲求证据、客观评价风险程度原则进行决策 —— 远离简单粗暴式固定思维模式——构建新型政府市场监管体系,有效防范各类金融欺诈手段损伤投资者利益……
只有真正营造一个既考虑效率快捷又考虑程序完整科学目标清晰结果可靠口碑良好满足群众期望愿望稳步前进向上向善奔跑…… 的环境氛围 ,才能更好地促进行业水平提升和基础配套支撑完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