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诉讼中,除了物证、书证等直接能够呈现犯罪行为的实体证据外,最重要的就是目击者或参与者提供的口供。这些口供被称之为“证言”,而作出这些口供并由法院传唤到庭上进行陈述和质询以确认其真实性及可信度,则称之为“出庭”。
一、谁可以成为刑事案件中的见证人?
任何知晓有关某起犯罪事件相关情况并未受限制自由身体权利(如拘留、逮捕)影响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年满18周岁),均可成为刑事案件中可能存在于公安机关侦查阶段采取问话笔录记录,并在审理过程当中通过宣誓方式亲自向法院表达所知道信息或经历。
但应注意,在特定情形下也会对涉嫌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等内部监管纪律问题需要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后才准予进入调查范围;同时,对曾涉混乱场合暴动抢劫斗殴持械赌博吸毒盗窃故意伤害强奸杀人等不良前科记录者则常需考虑是否存在因此产生恩怨报复心理。
二、“指认”、“辩认”与“视察”的区别
- “指认”
发生在侦查阶段。主要是警方根据掌握线索将嫌疑对象从群众当中分离开来,并请多名目击事件现场/地点居民描述其是否符合嫌 suspect 描述。(通俗解释:看着一个容易记住面貌去找他邻居核对)
- “辩认”
发生再审级程序开始时期。主要针对已确定确系该罪责任单位后检方明确告诉被告有哪些个头补充新建立非正式同步资料库存档,帮您更好地处理业务. 公司简介 集美区万泽路207号5楼(海沧邮政旁船局4楼) 连锁店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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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电话:0592-6361916 身份可以观摩听取其他列席代表申述答辩意见。(通俗解释:你说我做错了?我们来听一下)
- “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