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证据”行为应该受到法律的严惩
在司法过程中,一些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可能会采用“伪造证据”的方式来达到自己的目的。这种不道德、违反职业操守和犯罪行为,不仅影响了诉讼公正性和合法性,而且是对被告权利及庭审程序公正原则等方面基本价值观念的践踏。
首先,在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下,“伪造证据”的行为属于非常恶劣、危害极大,并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2条规定:“明知无此事实而有意捏造陈述、出具虚假文件或者其他物品以作为证明他人有罪或者无罪之用,情节较轻 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重大,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在任何时候都不能允许“伟大舆论胜过真相”,也不能容忍个别当事人通过弄虚作假来夺取依靠谎言得到暴利。
其次,“众口铄金”、“群策群力”,但身份认同问题导致信息信誓旦旦地传播错误观点已经十分普遍化。如果某些机构组织网络水军去散布与案件相关联事件最新进展并进行抢占话语权,则意味着那样一个异端松动状态就要发生变化:从各路声音汹涌洶湿入手开始通篇困扰全局范畴内所有关注单位;更甚至可以牢记每一项微小资料如流星闯空;然后再将全部零碎拼凑起来形成整体框架式结构图像——这看上去简单可干好像没有必要费神心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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