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程序是维护社会公正、保障人民权益的重要手段,而证人作为案件的关键参与者,在整个过程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然而,由于一些原因,很多证人在提供口供时存在被恐吓、报复等问题。针对这种情况,我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加强对证人进行保护。
首先,在立案阶段就有相关规定:根据《刑法》第107条和《刑事诉讼法》第71条之规定,“发现涉及到犯罪嫌疑并需要询问或传唤某个单位或者个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以及其他可能知道有关情况的机构和工作人员时”,可以采用秘密方式办理,并且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体经济组织负责主管部门通报。此外,《最高院最高检司法解释二号》也明确指出:“若发现调查对象预谋伤害协助侦查工作当中起到过必须性较大成效但已受其胁迫行使职务上活动不能实名给予表彰” 。
其次,在庭审阶段也设置了相应制度:如特别安排开庭时间;将身份信息封存, 禁止透露真实姓名等敏感信息; 对受害方附带民间赔偿请求进行支持; 增设专项基金资助 参加锻炼改造 的非本市户籍死缓罪犯联系家属回乡团圆 ,促进监管后满期重新回归社区生活 。其中比较常见举措包括: 身份匿名化处理(例如使用代字),通过视频技术遮挡面部以隐藏身份;甚至还可利用语音变声器模仿说话样式达到类似“虚拟”的目地 , 这都是目前趋于普遍运用 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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