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规定了犯罪的行为和后果,并且明确了对于不同类型的犯罪所应当适用的处罚措施。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要想让一个人被定罪并不仅仅需要依靠这些条文。
相反,在很多情况下,警方、检察机关或者法院都必须通过搜集相关证据来支持其指控。因此可以说,在刑事案件中,“证据”二字是至关重要而又无可替代的。
那么究竟哪些内容才能够视作有效成分呢?
首先我们需要考虑到“客观性”的问题:任何一份材料只有基于真实事件得出涉及该事件本身所有细节信息时才算具备资格进入正式诉讼程序范围之内;否则,即使它可能看起来非常符合某种理论设想或假设也不能直接盖棺定论。
除此之外还有三点值得特别注意:
- 第一点就涉及到取证方式上面:比如拍摄视频/录音、现场勘查等各种手段会产生大量数据与素材——如果没有尽快予以处理整合,则可能随着时间推移而失去原始价值。
- 其次当然包含自愿交待、物品鉴定报告等口述类形式;由于存在较高造假风险(例如强迫供认),故需谨防嗜好主义导致错误结论。
- 最后则属显微镜下化验结果型态——例子包括血样DNA鸡肋测试与其他技术评估————根据科学方法进行精密测量分析水平极高 ,同时误差率也十分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