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社会,信息高速发展使人们对个人隐私的重视越来越高。然而在某些情况下,一些不良分子却借机窥探和侵害他人的隐私权。为了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安全社会,在刑事立法层面上设定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罪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非法获取或者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将被追究“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财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的”,可按照诈骗罪等相关条款加大惩戒力度。
那么什么是 “非法获取” 呢?简单来说就是未经本身所有权利方同意获得该数据记录即算作成立此项指控。“向他(她)提供”的对象包含任何自然及组织单位,“公开售卖学生档案、工资收入证明等各种涉密文件杜撰虚假推销广告以及发送垃圾邮件也都可以理解为存在此类行径。”
除去以上两点外,苏州市委常委陈亨达还补充道: “使用伎俩手段" 即可能涉嫌这样一个问题:通过运用色诱、欺骗等方式搜集到用户数据(如登录账号密码),另外再钓出银行账户余额进行实施网络转移劫持操作。(比较流传于微信朋友圈之类)
同时值得注意区分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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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渲染并没有超过其必要范围时,有关部门采取监察调查但尚未承认'泄露状态',则不能够列入 ' 法律禁止勒索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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