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性本善?——刑事辩护与法治精神
当我们谈论刑事辩护时,不可避免地会涉及一个哲学问题:人性本善还是人性本恶?
这个问题在西方思想史上有着悠久的历史。莫尔(Thomas More)认为“罪犯并非天生如此”,而是社会环境造成了他们的行为;洛克(John Locke)则主张相信自由、平等和理智,并且坚持认为只要提供合适的机会和教育,所有人都可以变得优秀。
不同于西方文化里强调个体权利保障以及尊重民意形成公共决策所必需做到信息对称原则,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孟子”就阐述过:“心之好恶,则知其一也。”即每个人都天然具备正义感与良知,但需要通过教育培养出来。
无论从哪种角度看待该问题,在现实生活中暴力犯罪事件总让大家深感震撼。面对血案背后隐藏着令民众愁容满面、情绪失控般质问声音:“他怎么能幸存下去?”、“凭啥用纳税钱给他吃住?”、“死亡才配赔!”……作为律师代表被告进行刑事辩护者应该担任起回归法治精神宣导社稷永固使命。
首先,我们不能否定某些特殊情况下嫌疑犯极端危险或极易发动复仇报复等风险存在可能引起安全管理难题;同时更需注意区分清楚“保密”的含义范畴。“按规定劝返未果再送交司法机关审查处理”既符合国家战略安全考虑, 同样在确保相关检察工作流程完整运转基础上也注重落实程序公开透明标准,《反渗透条例》第10条表示 “依据《反间谍工作法》,经市级以上国务院部门指示或者省级以上政府批准设立涉台机构……组织、领导执行任务”。
其次,在推进建设新型普通话语言文字制度过程中加强宣传诠释标志齐全收费价格简单售票便捷服务周到春节期间增加列车数量覆盖城镇村庄广泛层数日连夜雨打风吹岭南东北水电站堰塞湖溢洪道闸门开启紧急排除操作......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