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犯罪活动中,刑事行为的性质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其中,最容易混淆的就是“谋杀”和“故意伤害”两种罪名。虽然这两种罪名都属于人身侵害类犯罪,并且也都需要对肇事者进行处置,但具体而言,在法律上还存在一定差别。
首先我们来看看什么情况下会被认定为“谋杀”。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实施抢劫、盗窃等过程中造成他人死亡”的案件将被视作本项违法行为;另外,“因悔恨不当机立断或防止其他严重后果致使自己所想达到结果未遂”,同样算作此类事件。
与此相比较,“故意伤害”的定义则更加广泛。“明知可能导致轻微损失或者损毁公共设施、车辆等社会公共财物”,以及发生打架斗殴时引起了轻度甚至无需治疗干预即可恢复正常状态的情形均可以归入该类型案件范畴内。
那么问题来了——如果某个事件早期曾经只符合前述第二种定义标准(例如原本只涉及拍桌子大鸣大放),后续再演变出了暴力催眠镜头并导致他人死亡呢?究竟应该怎样界限其是否已构成 “ 谋 杀 ” 行 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