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罪犯被定罪后所面临的惩处往往不仅是监禁或死刑等直接强制措施,更包括了社会道义上对于其行为和品质的谴责。然而,在我们似乎越来越倾向于一劳永逸地否决某个人终身价值与潜力的时代背景下,“再教育”、“改造”的观念是否也应该重新回到大家视野之内呢?
首先要明确,任何形式上挖掘、发扬囚犯积极因素以及帮助他们重返社会都需要在法治框架下进行。这就意味着必须有相应立法程序作为保障,并由专业机构实际推动执行过程。
具体到操作层面,则可以考虑如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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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性质较轻、情节较小甚至未成年人初度违规方面给予一些缓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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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服刑期间表现良好并愿意参加相关职业培训项目者优先安排释放日期,并提供针对性雇佣服务(例如:建筑工地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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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部分特殊困境(例如精神异常等)若能够通过心理咨询和医学干预达成有效改善则尝试开展类似计划。
当然这里说得只是一个草稿式思路示范而已,并不能涵盖所有可能用到修复型正义模式中各种技术方法。但无论怎样变化演进,最根本还归结于一个信念——罪恶并非天生属性,“毛躁”的青春期少年受环境影响常常走错路子”,社区底层民众出自奋斗却遭遇经济压抑……
每个坏孩子/坏人身上都隐藏着可挖掘利用起来前途广阔美好智慧灿烂光芒闪耀多姿多彩新生活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