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的身份常常是最为弱势的一方。面对司法机关的调查和指控,在缺乏有效代理或辅佐下,很容易受到不当待遇和侵害。
因此,在这样一个背景下发展起来了刑事辩护职业。作为扮演着“第三只眼”的角色,“律师”可以独立地、客观地评估证据并提出合适策略进行申诉、质询及其他形式上述活动以确保审讯程序得到正确执行,并且尽可能减少被告人所承担罪责。
而且需要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非法干涉律师履行职务。”也就是说,无论从哪种角度看待问题——社会秩序还是道义标准——均不能阻挡“维权”的进程。
但同时要认识到,“万物皆有两面性”,虽然我们极力推崇平等与自由意志之类概念更多应用于良善方向;可实际情况千差万别(特别考虑走私团体),做好预先心理建设至关重要。“教育”、“引导”则成了必须完成任务之前打牢基础步骤。例如加大投入开展普及电视剧、广播节目等文化传统衍生手段效果显著!
总之,在当前环境里仍存在改进空间, 现今已经取得一些成功例子, 也表明我们正在朝着越来越典范完美迈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