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辩:以证据为基础,还是以情感为主?
刑事辩护在司法实践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律师作为被告人的代表,负责维护其合法权益和进行无罪或减轻处罚的申诉。但是,在具体操作过程中,有些律师会采取一些不当策略来影响裁判结果。
其中一个最典型也是最容易犯错的错误就是将情感放在了比证据更高层次地位上。这种做法虽然可以激发陪审团内部公正心理、引起同情等效果 ,但却可能导致认定有误、旁听民众对此产生怨恨等问题。
因此, 在进行刑事辩护时必须坚持“以证据为基础”的原则,并且避免使用任何能够干扰庭审秩序并损害案件自由与平等性质行动 。这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 对于客观真相尽量保持冷静
根据我国《关于加强信访工作依法防范和处理群体性事件指导意见》第九条规定:“各级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应当通过开展教育培训、制度建设和舆论引导等方式提高全社会对司法程序阳光化透明化监督检察机构经受住考验”。
而如果我们迎合大众需求去争取暂时胜利,则难控制局势进一步失控——本来只需要解决一个案子变成巡视员到场调查映像下所谓打黑除恶稼穑十年之后仅剩下三五家松鼠老店供游客参观……反思回归现实,“润物细无声”、“战术退缓”,即使不能得到立竿见影好评价务请耐心期待治愈出路!
- 力图找出所有可用线索
每个案例都存在多种可能性,在确保不存在歧义前提下(如排除时间交叉造成算账混淆),没有任何信息可以忽视。“万紫千红看荒花”。目击者描述是否详细?环境音频记录是否完备?电脑存储数据是否已清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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