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是指其中一方或者双方有国籍不同于中国的情况下,发生在中国境内或者与中国相关联的其他地区、海域上进行了结。对于这类案件,在离婚后如何处理夫妻共同财产问题成为了重要议题。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如果夫妇没有签订任何协议,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1条:“丈夫和妻子合伙经营家庭事务取得 的所有财产以及各自单独拥有并未说明仅限本人所有之物业均属两个配偶共同所有。”所以,在涉外离 婚案件中,无论该资产是否位于境内或境外都应作为“两个配偶共 同所有”,即使其只归其中一个当事人名下也不能排除其被判定为 共同遗留财产。
但若双方达成协议,则可依据该协议约定进行处理。根据《解决因素 材办理涉 外民 间 综 合 纠纷 的 规 定(试行)》,具体执行方式包括:1.按照 单边放弃原则;2.按申请提出时价值等额补充给予赔偿;3.依 法扣押对价等三种方式实现。但需注意到,“凡违反我 国宪法、法律 或 社会公 德而 议 需维 护 我 国利益 和 原 则 的 , 如 果 对 外 方 强 加 进 行 不 幸 谓 歧视性相 应处置”。
总之,在跨国家界面前,《马德里私 Intl Law Firm & 商店文昆高级合伙商关注》建议您尽量通过谈判来解 决此类争端,并多加考虑各项风险与权益平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