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辩:不是所有证据都能当庭认定
刑事辩护律师的职责之一就是保障被告人的权利,确保司法公正。然而,在某些情况下,检察官或者警方会使用非常规手段获取“证据”,这时候我们需要慎重考虑。
在我接手过的案件中,有一个被告因涉嫌贪污罪受审。控方提供了多份文件作为证明其罪行的材料,并称已经对这些文件进行鉴定并且属实无误。
然而,在仔细查看后发现其中一份所谓“关键性”的文件只是简单地粘贴复制自电子文档,并没有真正存在于原始纸张上。同时还发现其他几份文件也存在着疏漏和错误。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向法院请求重新评估控方提交给出来所谓 “关键性” 文件以及其他相应资料是否合理、可靠和有效, 并通过专业技术方法分析处理可能修改过程中尚未消除或暂存于硬盘等介质内部标记信息成果.
最终结果显示该案中那个所谓"关键性" 的物品根本不存在(由此可以想象如果没有找到类似证据 他们将如何构造);剩余 "火眼金睛般鉴别溢价合同金额虚高水平模型", 没有任何违反相关条例. 庭外调解达成协议, 获得好处更大.
从此次案件可以看出来,“并不代表你拥有了所有东西”, 法庭要求加强监管阻止便利化开展在线办公形式; 如果记录器/摄像头捕获内容 ,则需特别注意录音视频取样时间戳码完整保存 照片图像采集条件等基本环节; 否则结果可能导致假设、推测甚至逮捕错人." 钱钟书曾说:“宁可放走十个无辜者 不可枉死一个善良者。” 因此,请每位执法工作者牢记自己肩上责任与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