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会听到有关“不作为”的情况。所谓的“不作为”,指的是某个人或组织明知应该采取行动去防止危害发生,但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导致事故、损失等负面结果出现。
对于这种情况,我国法律也做了相应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之规定,“单位犯罪”一节提到:
- 一个单位因其主管、直接责任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违反安全管理制度,在企业内部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严重污染环境等严重后果;
- 因未尽合理注意义务而引起火灾爆炸、交通事故等特别严重的社会公共安全事件;
- 其他依本篇规定可认定属于单位犯罪的行为。
可以看出,在上述三种情形下都存在着一些类似于"无心插柳柳成荫" 的感觉——虽然没想要实际干坏事儿(即非恶意),但由此产生了极大可能性带来更加深远和广泛影响甚至连累整个公司乃至社区,并进而构成 "过错”。
那么如果对方确实已经有 “错误” 行径,则需要通过司法途径进行处理以达到保护公平正义与群体利益之目标。 值得强调两点:
首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5条就明文禁止车辆驾驶员使用手机并视线跨越超过10秒钟以上开车。“卖力司机们走街串巷拉客户端订单多忙时, 不少同僚拿着手机打游戏聊天杀时间。”随着近年网约车市场竞争愈演愈硬, 被称\"顺风耳\"、“空气策略家”、“望风者”……各式各样新型魂牵梦萦网约黑产如雨后春笋般涌现。 这样被曝光当然令消费者非常担心自身隐私信息是否存放在网络服务器里。(具体案例见中国青年报)
其次,《最高检关于办理渎职侵权刑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18) 将渎职分解四项: 目击玩忽执勤; 官商勾结包庇纵容; 法院执行裁量滋长胁奸投诈 等4类行动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