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和商业交易中,人们经常签订各种类型的合同。但是,在一些情况下,由于知识、技能或者市场地位等方面存在差异,强势当事人往往会将自己有利而又不公平的条款纳入合同之中。这就引发了我们对于“不公平条款”的思考。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借助单方优势排除、限制他方权利”属于违反诚信原则行为。“单方优势”指某一当事人因具备特定资源或条件而处于相对更为有利的地位;“排除、限制他方权益”,即通过协议方式削减被约束对象享有的部分权益。
举个例子:甲公司与乙公司签署服务协议时,在未告知乙公司并得到其明示认可情况下设置解约赔偿金数额较高,并将此作为默认标准进行执行。虽然该项设定符合契约自由原则(任何一份正式文书均需遵守契约精神),但如果忽略了信息披露义务,则可能侵犯消费者基本权益——如选择是否继续使用服务等问题上失去应得主动性。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小额贷款标准化借贷文件有效性问题若干具体意见》也提出:“以格式化文件形式发布捆绑销售产品或增加客户成本费用价格……非必要货物/工程置换/保证金设立……变更还息方式导致实际年华率显著上浮”的行为都属过度索取价值类似违背道德良心所造成影响范围内”。
那么怎样才算是一个完整无误没有漏洞缺口尤其重视效力真实意向达成拘束内容呢?首先需要注意以下三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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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互表述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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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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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悉风险后愿意扶持
总之,“好记号难画圆”,只要彻底站稳每个环节确认安全感比仓促草率跨越量判别空间大白话容易放松警惕容易着眼短期收盛太极摇滚般窜起来多少都可以阻止被掠夺结果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