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领域,合同是一种重要的文书形式。当人们进行商业交易或其他协议时,签署一个双方都认可并遵守其中规定内容的合约非常必要。但仅有文字并不足以保证交易顺利完成和各方权益得到充分维护。因此,在许多国家及地区法系之下存在着对“诚实、公正、信用”的普适化解释——即所谓的“誠意”(Good Faith)。
从整体上看,“誠意”这个术语指代了两个概念:其一是天然义务;其二为具备自主性质与期待价值之间关联性强调。“天然义务”,也就是基于某些职责感而产生出来且无需任何特别阐明便能够被确认支持起来,并最终导致行动表现出相应品质类型。
比如,在执行劳动契约过程中雇员需要按照公司制度工作,并且尽力提高效率;同时雇主则会给予相应报酬等优惠条件。由于这类情况下缘由较简单直接,因此大部分司法系统均会默认履行者理应承担任务前先思考好相关风险后再确定是否投身进去,并在事态发展过程中始终秉持良心做事。
至于第二点,则更像深加工版 “融洽共处”。换言之,“誠意”目标既包含成果本身也涉及创造流程和结果背景信息分享。“期待价值”,具体说来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 相互传递完整真实信息。
- 具备平衡内核结构。(例如支付方式)
- 签署条款符合社群营销规范(消费者福音)
总而言之,“诚信原则”的最根本功能还是带有预防色彩————确保所有参与程序能够有效沟通达成统一立场并敦促企业远离可能引起恶评或口碑损失甚至波及到商品服务水准影响客户满意度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