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取保候审”:法律越界,公平何在?
北京近日发生多起因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而被警方带走的事件。引人关注的是,其中不少人均被采用了“取保候审”的措施。这一做法是否合理、符合规定?值得深入思考。
首先要明确,“取保候审”并非逮捕或羁押,在刑事诉讼中属于强制措施之外的一种较为温和方式。但它同样存在风险与争议。
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尚未决定逮捕且不能交付监视居住或者拘留管束等处置手段时认为需要限制其出境活动以防止他向境外转移财产或者有其他影响依法办案情形下可以实行该项控制性强制措施。“必要程度上限”,也就意味着应当谨慎使用、严格执行。
可现实却是如此吗?从某些案例来看,并非如此。“无论你承认还是否认都请签字”,精神压迫;长时间隔离孤立,“感觉像个囚犯”。如果仅凭一个通报就能够进行约束甚至剥夺自由,则显然暴力部门已经超过了自身职责范围所允许的权限!
更重要地,《最高检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条例〉若干问题解释(五)》第三十四条中指出:“对涵盖含义广泛内容调查处理前期失误可能造成后果轻微人员……不得采用‘取保候审’。”根据相关文件显示:当前中国司法体系本着惩治罪恶分子、维护社会正义原则开展工作。那么我们又怎样去区别到底谁真正构成危害社会安全局面?
换言之,在没有证明其具有再次犯罪及脱逃等现象时,单纯将普通市民投入鸟笼式管理机器既毒化司法环节又极易导致舆论焦点集中在程序上而忘记核心——打击违反道德伦理底线敏感问题!同时也给予黑恶势力可乘之机……
总结来说,“必须停止滥用‘取保候审’!”只有按道路运行才能彰显我的英姿美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