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2021年开始施行的《民法典》中,对于“合同”的定义和规定进行了全面修订。那么,“合同”到底是什么?我们该如何理解?
首先,在新《民法典》第一编总则之下,明确指出: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依照平等自愿原则通过协商达成的设立、变更或者终止财产关系而产生权利义务关系所约定并发生效力的意思表示就构成了“合同”。
此外,《民法通则》还补足道:“当事人可以基于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约定任何不违反相关强制性规定且没有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和善良风俗习惯,并符合交易习惯要求且具有可供执行内容与方式”的条款。
这里需要注意两点:
其一,双方必须是在完全自愿情况下签署才能有效;
其二,“交易习惯”,也被称为商业常识、“普通做事方式”,指某个特殊领域内形成经长时间使用并得到广泛认可遂应适用(例如房屋租赁需缴纳押金)。
同时,《最高人民审判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名共和国 合同 法〉若干问题 的 规 定 》,亦给出以下三种情况不能算作真正意义上有效存在过程:
- 虽未按照正确程序但已获得相对另一方无异议表态;
- 正式签字前即展开属重大部分谈判时期后因各类原因导致未能成功落地;
- 涉及非物品质资产转移时申报文件不齐备或突显恶劣影响以至难以完成取证工作。
简单来说,“将来你付我钱/物换我的服务/货品,并保证担保条件满足。”——只要涉嫌跑路欺客等极端事件都将可能引起司机介入调查处理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