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公安局通报称已经对一名涉嫌违法的人员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并在合法程序下进行了依法调查。随后该嫌犯被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为由被移送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此时,在舆论场上也出现了不少声音谴责这种做法——认为相关部门是在滥用职权、打压异见和言论自由等。
然而我们要清醒地看待问题:首先,“言论自由”的前提就是不能损害他人利益甚至社会稳定;其次,“采取严格控制手段维护治安”,本身也是国家行使主权力的方式之一。因此从根本上说,无可厚非。
同时,如果真有冤枉或者过错存在,则可以通过司法途径来维护个体合理权益与司法公正性两个目标相互协调平衡。比如北京警方所实行的“取保候审”方式即既考虑到固定证据又兼顾到避免长时间限制当事人基础民生需求(例如工作和学业)等复杂情况影响进度及效率问题。
总之,在中国新式城镇化普及加快胶着状态下,《反分裂国家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条例》《广电总局规范收视观众节目管理办则》《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多项立政策约束都明确表示我国将坚持走与西方发达大型公司有些许差别但仍具优势并符合中华文明精神内核特点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