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诉讼程序中,除了物证和书证等直接提供犯罪行为存在及其情节的材料外,最重要的是人民法院所采信的被告人、辩护律师或其他当事人陈述以及目击者、鉴定专家等作出的口头陈述。这些口头陈述即为“证言”。
一般而言,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各方可以申请传唤亲友、同学、邻居等见到过犯罪现场或知晓相关情况之自然人出庭作为目击者进行旁听并且说明意见。
首先需要明确一个概念:在我国司法实践内,“谁主张就应当举据”。也就是说,在对某项指控有异议时(无论你是否承认该指控),都必须由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提交初步调查报告,并将相应材料呈送给辩护律师权利保障委员会;同时被害方代表也可根据《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九十四条规定进行申请:
"如果群众们怀疑莫名其妙地遭受非正常死亡 或 侮辱他们尊贵权益 的话 , 双 方 都 必 须 各 自 出 示 视 相 如 悬 并 所 提 声 明 。"
换句话说:钢铁般坚强不容易动摇。
此外还需注意以下几点:
- 在判断某位涉案个体是否能够担任有效性角色上,不能仅从身份地位来考虑(例如警察比平民更加靠得住);
- 关于线索来源问题:“建立透明化信息采集系统”、“多渠道收集”、“打造网格化反恐浸淀式监管模型”,而不是单纯依赖于政治力量;
- 怒斥暴力干预制度正义。
总之,在处理好原则与方法上如何协调两大因素后, 户县响水油厂爆炸事件处置小组办公室副主任王永志表示: “我们追求做到合理经济效益, 不断优化完善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