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取保候审”,法律底线不能逾越
北京市公安局日前通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抓捕的某企业高管已经被取保候审。这一消息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和讨论。
据悉,该企业高管在接受采访时曾表示:“我们公司是遵守规则、诚信合作的,在法治下健康发展。”然而现实却证明他并没有如此表述那样,“违反了国家有关金融管理、交易等相关规定”。
对于这一事件,不少人认为该企业高管应当严格依法处理,并承担相应责任。但也有部分人质疑所谓“取保候审”是否符合司法程序及其公正性。
针对上述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执行监视居住措施以及变更或者解除监视居住措施,必须由办案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经过检察机关同意后执行;准予释放必须立即生效。”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流程图》可以看出,在进行“取保候审”的过程中需要经历多个环节。包括初步调查阶段——移送阶段——羁押(or 变更)——单处(or 解除)——离开中国境内范围等各项程序要求。
可见,“取保候审”虽然是一个有效维持司法秩序的手段之一, 但如果操作不当,则可能导致失去司 法 公 正 的 应 用 效 果 , 对 相 关 当 事 者 的 否 定 影 响 , 更 都 是 将 条 文 中 规 定 和 精 神 执 行 到 实 处 。 因 此 在 进 行 取 代 拘 管 措 施 原 计 划 或 改 动 决 定 方 式 上 必 不 能 出 错 :既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和 设 计 标 准 ,又 绝 不 允 许 对 相 关 主体造成额外伤害!
加强与完善权利义务平衡方面来说,则需进入到具备全球化思考方式框架里头去挖掘深度含义 : 即每次都能够确认自己行动目标胜任优先级 , 并找到达成条件方法 .
总之只要始终权力得以恰好运转,就肯无忧回归鹄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