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辩护:为了公正的审判
在我国法律中,被告人有权聘请自己喜欢的律师进行辩护。但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被告人无力支付或者不愿意支付律师费用时,就需要由国家指派一名律师来代表其进行辩护。
这种被称作“义务辩护”的制度主要旨在保障每个犯罪嫌疑人得到公正、平等对待,并且避免因财富和社会地位造成的不公现象出现。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义务”二字却经常受到诟病。原因之一是许多所谓“知名”案件通常都没有获得专业水准高、时间充裕并能够真正做好证明材料筹备工作以及庭前庭上口头争论技巧精湛等各方面优秀素质具备条件下接手该类案件扮演角色当值官员; 另外一个关键问题则涉及资金问题——尽管政府部门向相关机构提供补助资金,并规定必须按期足额发放给「应属」司法行政系统内某级别(如县处)以下检查院/分局直接管理领导安排使用,但事实上还存在着拖延付款或者违反合同约定未按时全额结算甲乙双方费用支出金额大小比例而引起纠纷事件频生。
虽然目前我们仍无法完美解决这些困境与挑战性任务需求复杂化呼声增加推动改革厚望日益强大壮大进展缓慢;可从整体效果看,《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援助他们委托或指定为其代理书记员参加听证活动。” 这么说来,“义务”似乎也只是形式主义标签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