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签订过程中,有些人可能会通过欺诈、胁迫等手段获取非正当的利益。这种情况下,根据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定,被取得的那部分财产属于“不当得利”,需要予以返还。
首先,在判断是否存在“不当得利”的时候需要明确一点:只要是受害方因对方行为所取得的任何收益都可以认定为是“不当得利”。无论是直接拿到了钱物财产,还是减轻了自己应承担责任或者增加了对方应承担义务等形式上看起来没有实际价值但能够带来好处、依赖第三人支持并且与原本权力关系相矛盾均可归入此类。
其次,“不当得利”的范围也十分广泛。既包含已经实现和尚未实现两种情况;也同时涉及到个体之间(如买卖双方)和企业机构之间(如竞标投标)。而如果发生多重转移,则最初失去该项收益或使用资金费用来源进行补偿即可解决纠纷,并不能意味着将所有款项全部退回给原始交易对象。
最后,在处理具体案件时需注意综合考虑各个环节信息真伪性与知悉程度以及行动自由度大小等多样化指标评估结果确定金额数额比例高低优劣顺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