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不是“自由之门”
近日,北京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发布消息称,在依法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人员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根据相关规定决定将其作出“取保候审”的处置。这一消息引起了广泛关注和讨论。
所谓“取保候审”,就是在未被拘留或逮捕的前提下,经过警方审核同意,并向有关单位报告后释放犯罪嫌疑人。然而,“取保候审”并非等同于自由。“缴押证件、限制住址、禁止外出等多项要求都会被加以执行。”(新华网)
相比于直接羁押在看守所内,“取保候审”显然更为温和且符合国家司法政策导向;但同时也需要我们认识到:这种情形下的个体权利受到了削弱。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凡因案件可供应该执行机关调查确认本身及其财产情况必需度假居住地点者,可以设置监视居住”。即使没有实行羁押控制手段,但如果存在上述原因时,则仍可进行相应程度上的管束。
此外,《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五条亦设立类似约束条件:“公安机关责令当事人每日固定时间签到或者指派专职工作人员随时監督。 ”其中还包含其他具体内容如是否允许使用特殊通信方式等细节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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