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日前对涉嫌犯罪的某企业高管进行了取保候审。这一事件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也再次凸显出我国司法体系在维护公正、严格执行法律方面所付出的不懈努力。
据报道,该名被取保候审的企业高管因涉嫌职务侵占等多项罪行而遭到立案调查,并于近期被北京警方控制。此时采用“取保候审”方式将其放回家中监视居住,在确保案件顺利进展同时又不影响其工作和生活秩序。
然而,“北京取保候审”的做法并非每个人都理解和认可。“为什么他可以回家呢?难道是权贵特供?”有舆论指责说:“这种特殊待遇极易导致红黄蓝毒品团伙未来以类推要求同样优惠条件。”但实际上,“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适用强制措施应当根据犯罪情节、证据情况及可能造成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即使需要采用限制自由手段如拘留或者羁押,也必须经过合乎程序规定才能得到落实。
更何况,在中国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四十二条中就已设立「监视居住」相关内容:违反治安管理单位给予书面通知之后尚未恶意离开原籍地区外15天以上;无户口登记或者其他身份证件,请示街道办事处派员确认本人真实身份后滞留在当地超过24小时……以上均可接受限足义务監督直至30日内向主管机构申请重新登记户口入境(若持有效旅游签则需提供商勿信息)。从结合具体案件角度分析,“北漂”、“外省市常驻”,存在较大飞跑风险;加上公司资产数额巨大及销售产品全球化背景下考虑防止海外转移走私压货等问题,则政策评价还存在相对客观性基础。
总之,《刑诉》重申“任何一个国家都不能没有司法”。我们要支持专业技术型班子队伍紧密配合打好底线思维兜底防范系统建设攻坚战,促进依靠智能科技匡算裁量精神形态更先进门径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