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取保候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北京市公安局日前通报,对一名涉嫌犯罪的企业家进行了“取保候审”的措施。这一做法引起广泛关注,有些人认为是特权现象的体现,但实际上,“取保候审”在刑事诉讼中是一个常见、合理且必要的手段。
首先需要明确,“取保候审”并不意味着被调查者就没有违法行为或责任。相反,在尚未确定其是否构成犯罪之前,采用该措施可以避免被调查者因长时间羁押而导致生活和工作受到无谓影响,并且也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在立案后三个月内完成初步侦查;如果不能及时完成,则可向检察院申请延长逮捕期限或变更强制措施。
此外,“取保候审”还能够减轻司法压力和财政负担。我们都知道,在中国传统观念下,默认认为威胁社会秩序稳定与经济发展利益最大化只能通过惩处来达到目标(重视终端治理)。然而从美国略微深入地看待问题则会发现它们同样非常重视预防性管理——由于警力资源匮乏以及各种原因造成的办案难度增加使得出动过多警员去处理可能存在危险但尚未表露出来具体风险十分低落情形极不值得花费巨资(例如证监委如何解决股价操纵),同时将既有资源集中投入高危点位执勤显然比部分打击效果较小线索堆积荒废好。(即预防优于终端)
总之,“取保候审”的使用必须建立在严格遵守相关程序和条件基础上。“权利与义务共存”,身处其中我们每个公民都需自觉接受自我约束提高文明素养真正参与进程促进社区良性互动,
所以说:“北京‘求职’环境困难?找错对象再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