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家庭法修改》。其中最引起关注的是规定,在夫妇离婚后,只有没有过错一方才能获得赡养费。
这个新条款对于很多原本为了财产分割而提出无理要求的不良当事人来说将是一个沉重打击。同时也保护了那些真正遭受伤害但被迫同意放弃自己权益以达成协议的一方。
根据中国现行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因不公平等原因导致标准格式合同某项内容未经讨论或者明知其实际意思与约定义背时”,该项内容应视为“效力待认定”。此外,《侵权责任法》、《刑事诉讼法》均有类似规定,并且在司机交通肇事进行处理、房屋租售及继承纠纷等领域内亦适用相关制度。
然而在旧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家庭法》,并不存在上述情况下所涉及到“故障”的概念。结果就造成了即使配偶之间存在犯罪行径(如暴力),仍可能影响女性请求支付子女抚养费申请成功率低;男性则必须付给前期已完结生活开销补偿金作为解除义务条件之一——这种安排显然极具歧视色彩,加深社会公反感情绪并防碍消灭户籍身份制度进程发展。(文/XX)
参考资料:
- 中华人名共和国立场文件库
- 网络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