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市场经济发展,消费纠纷层出不穷。为了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于1993年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其中第55条规定:“有数人共同要求侵害自己财产、非财产权益已致重大损失或者可能致使其重大损失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案件,可以提起集体诉讼。”这就是我们所说的“集体诉讼”。
首先需要明确一点:集体诉讼并非仅适用于个别少数群众维权问题。在现代社会里,“群众”早已具备组成更多元化、复杂化团队进行反映与表达意愿之能力。“全球最受欢迎电子邮箱服务商”的数据泄露事件以及疫苗后遗症引发公众关注等均可作为典型案例。
尽管如此,在司法实践中千头万绪也涌现出来——从立案标准到举证难度再到划分赔偿范畴都面临着极高挑战性。但总地来看,“被动买单”、“虚假宣传”、“低价降佣”,甚至恶劣环境污染等种类蹭然无奈完美符合应该由当局解决而不是孜孜耕耘得吐血辞职投稿寻找答案之形态。
因此我们对待这项制度需持开放包容心态,并积极亮明声音支持改革进程推动取得更加理想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