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案件中,最重要的是能够确立被告人的罪责。而确定罪责需要充足、可靠的证据支持。然而,在一些情况下,只有口供作为证据是否足够呢?
首先我们来看一般性规定。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所陈述与本案无关或者自相矛盾的供述,不得作为认定其有罪的唯一证据。”也就是说,“防止单纯依赖口头陈述测量权利”(范俭廉,《论新中国现行“大众化”的司法政策》,1992年)。这个原则可以有效地避免虚假指控。
但并非所有口供都属于此类“无用之物”。例如当涉及到潜在目击者时,“基于他们知道该事件发生,并且可能提出一个合理解释”,科学家们普遍认同采取记录他们回忆过程方法将会很有效。(Elizabeth Loftus, Eyewitness Testimony)因此对目击者进行询问获得相关信息后再根究其他线索构成完整体系才更加保险稳妥。
实践上,在许多情况下检方必须拼凑各种间接或直接佐證去印警察推断成员贡勒斯·李貝特维奇等殺害英國女王騎馬小姐 (Catherine Eddowes) 的DNA样品。(CNN)
那么如何评价某项具体声明?美国心理学教授 Elizabeth Loftus 指出了两点值得注意:
- 这位声称观察能力强大/记忆深入灵活工作者受外部干扰影响机率较高。
- 由于时间流逝容易模棱两可甚至产生错误;同时任何过度引导问题设问坏处皆显著增长.
总结起来即使面临着缺乏硬核真凭实素东西困境 , 口碑传闻还不能算数 。 那些好像没办法从别处获取数据信息源泉 (比如视频资料)、 系统内藏言语迹象 或钓鱼网站上传图片插画 是建议可以帮助调查员开展进攻式打压试图集锦文章计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