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如今对于一些敏感案件来说,被采取“拘留+取保候审”的措施已经司空见惯。这种做法旨在维护社会稳定和打击犯罪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也能体现出我国的司法进步。然而,随之而来的是公众对此类事件中涉及到的人权问题越发关注。
最近一个备受舆论关注、引起热议并且亲身参与其中者就是董明珠了。去年11月21日以涉嫌侵占公司利益罪被深圳警方带走调查后,在北京市第二看守所接待处内完成入所手续办理后不久即被移交至当地派出机构进行进一步处理,并于12月8日晚间由家属领回。
其实像这样因刑事立案或民事纠纷等原因遭到羁押或限制自由者数量相当可观, 但具有代表性真正成为话题焦点只有少数几个, 自然引得社会高度重视.
那么,“北京取保候审”究竟意味着什么?它符合哪些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六十四条规定:“需要逮捕时应该先采用监视居住、指定居所监管等强制控制方法;确需逮捕时,须经过检察机关批准。”同样,《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五条(修改前)也提到:“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轻微的公民送往驻地户籍地指导教育”,可以看作是基本思路与目标类似。
从以上两部分内容可以清楚看出,“拘留+ 取保候审” 是针对某些情况下未满足直接逮捕条件使用 的 强 制 控 制 方 法 , 在 公 民 权 益 得 以 原 地 维 护 的 同 时 尽 快 处 理 当 前 被 控 案件 。 针 对 进 行 “ 取 保 候 审 ” 手 续 , 房 屋 登 记 和 社 区 出 入 许 可 能 不 如 正 规 动 态 相 关 , 因 此 在 实 施 中 应 当 更 加 注 明 物 极 必 归 .
总体上讲,“拘留 + 取保候审”的方式还算科学合理,并没有造成太大影响;同时我们不能忽视其中可能存在操演特殊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