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庭上,有时候明明证据呈现出的真相是一个样子,但最后被认定的事实却可能完全不同。这种情况经常让人感到困惑和失落。那么,在刑事案件中,究竟为什么会发生这种状况?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首先要知道的是,“警察抓贼”的逻辑不能用于“审理犯罪”,即便看似水落石出、铁案如山之类表述也需要谨慎对待;其次就是制度保障问题了——比如律师文化背景低下导致无法提供恰当代言服务(而且大多数人都没有机会获得免费法律援助)等因素所造成的司法差异。 此外还有两个重要原因:第一点就涉及到检验科技设施是否完善以及鉴定专家能力是否过硬问题;另外一个则跟口供取证规范性相关 —— 例如目击者说话内容自相反或者控告方主观意愿太强压根儿没考虑到其他客观条件等。
再进一步地说,《官》民合作模式缺陷使得公正裁量权变形成立。“行政拘留”、“羁押”和“预约扣留”三项手段均容易滥用,并非所有调查员都能按程序开展工作。其中《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尚未健全 ,引起各界关注, 对社区活动组织采取限制措施越轨事件频发。
总体而言,在某些情境中回避标准化操作流程必然影响效率甚至损害公平/正义程度 。应该加快推广既符合国内习俗传统特色又具备普适价值原则 的课堂教育项目、以小见大打通整套司改系统建构路径。(作者系北京市高级审核委员会执行副主任)
参考资料
- 邹东亮(2019). 最高检: 推进行业清洗 消除"黑产".
- 石少华(2020). 改革开放四十年 "中国速度"驱动新时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院发布 (2005) 关于依职权违章超过管辖权限 投入监视居住或指定居所监视执结裁定若干问题.
- 蒋显勇, 吕学琛.(2017). 经济转型环境下我国优秀网络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