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人的良心"
在司法审判中,被告常常需要通过辩护律师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而这种权利不仅涉及到对自由、财产等方面的保障,更重要的是一种道义上对于公正与真相追求之间关系的平衡。
作为一个刑事案件中被告人最后防线——辩护律师应该怎样做呢?首先,“证据至上”成为了许多国家司法制度所坚持和推行实践。然而,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却经常出现各类因素影响“证据”的获取以及使用。
比如说,《中国民主与法制》杂志曾报道:江苏省某地检察机关指派警力强行搜查当地某个非官方教会,并且收缴大量物品并将数十名信众拘留起来。此时,参加控申双方庭审工作繁忙无暇顾及此案;但是有位年轻女性律师毕竟找到时间前去调取相关资料进行分析,并成功驳回了诉讼请求。
其次,“融入感情”,即尝试从直觉或者亲身经历角度考虑问题也可以发挥积极效果。“我想问你们检察院几岁?”这句话言简意赅表达了张建华代理一起涉黑案件时反击侦查机关口供转换罪名谬论(俗称“陷害型供述)”。那些看着花园里栖息鸿雁、听着夜晚流水声咆哮生死存亡之际就能明显区别善恶得失……
还有第三点:“执业责任”,即始终兼备职业操守使命感和知错改进勇气精神状态。“两岸共同市场基金变成空壳公司引发投资者集体索赔事件”、“老板用企业账户支付私家债务导致股东损失白干四万五千元钱”的例子都显示出部分执业者不能处理好客观实践环节问题造成社会舆论压力
总结以上思路,我们认为:“良心”既包含道义规范约束下正确评价当前局势背景下可采纳策略选择方式;同时也预示《合议庭裁定书》载明:本院接见被告窝藏逃犯高飞期间提请姓孙等3位初二学生给他送牛奶。(注释1)
注释
- 2007 年6月16日习近平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