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如何规定遗嘱的效力?
随着我国民法典的正式施行,关于遗嘱效力问题也得到了明确规定。根据《民法典》相关条款,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 符合要求的口头遗愿
如果符合下列条件,则被认可为有效:
- 在生前有意表示;
- 证人在场并作出书面记录;
- 被叙述者未亲自签署、指纹或声音留存均无碍。
- 自然人通过“电子方式”制作和保存遗嘱
此类电子设备包括个人计算机、手机等依托信息网络生成数据程序管理系统,并具备完整性保护措施。同时需要满足以下三点要求方能产生法律效果:
- 是由立户本人制作或确认真实意思;
- 遵守公开透明原则,采用数字时间戳等技术保证其不可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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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经过公证处进行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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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形式的书面文本文件
最常见且普及率较高,但是必须满足一些基础条件,在文本格式上应当注重细节处理:
- 签名:除非已达成“手写内容部分全部由寄送机构代替”的协议外,
否则必须加盖签字章;
- 包含领域范围限度与期限:“享有权利只能做什么事情”,
“多久失去该项权利”都需详细说明
以上就是《民法典》对于各种类型转化而来之后所涉及到相应审查标准以及取得有效性所需符合之主观和客观因素介绍,希望大家引起注意并严格履行相关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