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知道自己做错了什么,但是法官说我有罪。”这句话或许代表着很多无辜被判的案例。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发现大量错误定罪和冤狱案件,并非来自于法官、检察官等职业者的主观恶意或过失,而源于证据鉴定存在误区。
首先,在一些重要性质未经审查确认就作出结论的情况下进行鉴定(如血样是否与嫌疑人相符),易导致误判;其次,在科技手段进步前缺乏标准规范化程序会加剧专家评价结果之间的差异性;再者,在复杂交织、极具争议性和技术难度高等领域内开展鉴定时可能面临困境。
因此建立完善公正透明可控制度对防止依赖个体认识造成文书谬误至关重要。同时也应该注重提升调查取证水平与方法学素养以增强科学分析能力及忠诚义务感召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