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消息引起了广泛关注:在涉及到恶性案件时,北京警方不仅会采取逮捕措施,还会为被抓获的嫌疑人提供心理辅导,并安排律师协助其申请取保候审。这一做法备受社会称赞和肯定。
据悉,在刑事诉讼中,“拘留”是最常见、也是最严厉的强制措施之一;而“取保候审”,则相对温和得多。因此,在没有必要使用拘留手段时选择给予被告以更好地待遇并进行全面细致调查显然具有现实意义。
那么问题来了——为何能够如此自信地将犯罪分子放回社会呢?
首先需要明确一个观点——即使我们无法容忍他们所作出过于荒谬或残暴行径本身,但我们同样不能否认他们依旧是普通民众中(可能)极少数变异者之一。换言之,“我与你只差在某个历史节点上是否发生过某些事件”。如果除去已经造成当下影响外,则平衡大体利益考量下应该尽力修复扭曲而非毁灭存在。(科学家从进化角度上指出:“想象一个物种若干代都完美存活着……它就永远失去演化机遇。”)
再次需要注意到治安部门难免由于工作特殊性质积累情感消耗等因素产生操作习惯————比如精神状态稳定低落下愿意用任何方式解决问题;或者向内聚合形成固有风格打击对象处境异常艰难等 —— 寻求专业支持可以缓解局面并减轻公共资源浪费程度 。同时针对目前国内司法环境整改逐步深入加剧舆论监督频率增高政策不断推陈出新挤压空间趋势 ,更需通过反思正确认识各项规范程序权责限制原则参数表述含义 相应建立标杆模型阵列 ,促进全员知晓执行优秀评选结果达至底线效果。
总结来看,《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 不得羁押; 真正有效利用‘口头传唤’、‘书面传票’、 ‘约谈’, 号召主动投案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