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被告人的行为往往引发我们对其思想和心理状态的探讨。但是在审判过程中,法官们不仅要关注罪犯自身因素,还需要考虑其他社会、文化等环境因素。
首先,在儒家传统下形成了中国特有的“羞恶”情感体系。这种情感体系强调个人责任与道义准则之间密不可分。所以当一个人触犯了某些道义准则时(如遗弃亲生父母),就会面临着他所处社区内部预设好罚款或者打骂等方式来进行制裁。(而非像西方国家一样直接向司法机关报案)
再次,在现代都市生活节奏加快、竞争压力大、城市交通拥挤导致沟通困难剧增等多重原因作用下,“愤怒杀戮”的事件越来越常见,并延伸出更深层次问题:孤独无助地寻找精神上安全港湾;日益失去公共秩序基础上追求私权意识满街流窜;假释制度异化使得借此管束变相获得“莫须有”式附带效应……
最后,则是科技革命给侵害性行为提供可能性——比如网络暴力和网络欺诈造成财产损失甚至心灵受到极度摧残进而走向死路。
总之,在判断一个被告是否具备能够能动自己操纵决策链条并承担起本应该负起责任这两点时,请务必将视线放长远看待整个历史背景及相关影响力量从何转移流入到目前阶段,并抓住证据确立定论以保持客观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