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案件中,除了物证、鉴定结论等直接的证据外,最关键的还是被称为“活”证据的目击者口供。这些目击者往往成为了关键性人物,在检察官和辩护律师之间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一般而言,“活”证据分为两种:当场认罪或自首陈述与庭审阶段作出陈述。对于前者来说,则需要通过现场勘验及其他相关材料来佐以说明;而后者则主要依靠其本身所作出的口供。
值得注意到是,“生命安全比财产更高”的原则下,在某些情况下可以使用匿名举报制度,并将匿名举报内容视同实名举报处理。但同时也应该意识到虚假控告或故意捏造虚假信息行径也会面临相应惩处。
因此钱塞尔(Quinnell)案例中即使有多位亲友提供他们看见时受伤并倒地不起却未找到任何可信理由支持这个说法从头至尾都无效果;反过来再看曹祥林强奸犯罪一案就充满生动细节描述并经过旁听公开审讯加上被告方长期逃避问题没有明确答复所以被妥善记录进行处理结果获得确认有效成立。
因此在涉及警员打死囚犯、恶搞涂鸦事件等社会焦点事件发表指责声音时务必谨记:请客观评价真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