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北京市公安局以涉嫌危害国家安全为由采取强制措施对多名人士进行了约谈、传唤和刑事拘留。其中,一些被捕者在接受讯问后被转入到指定地点进行“取保候审”。
这种类似于监视居住的手段曾经引起过广泛争议,在很长时间里甚至不合法。但是现在,“北京式”“上海式”的这种措施已经成为司法实践中普遍使用的方式之一。
那么,究竟什么情况下才能够依据相关规定采用此类手段呢?首先需要明确一个概念——即“是否存在逃跑风险”。如果有证据表明当事人可能会逃离或自杀等行为,则可以通过监管等形式来限制其活动范围,并且必须要有充分理由做出相应处理。
然而,在具体操作中也容易产生问题和争议。比如说,“边看案件边考虑”、“防止他们联系外部”、“不能暴露调查方向”,都是常见理由;还有将犯罪嫌疑人隔离数月乃至数年之久、获取口供时使用麻醉药物等非正常方法……所有这些行径都与惠及群众、维护社会稳定背道而驰。
因此,《刑诉》修正案(十)去年底获得立法机构通过并颁布实施后,就增加了关于预审环节作用及程序化权利保障内容,并进一步明确提高代表性检察建议权力运用效果;同时推进专门检察院系统改革发展新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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