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情同意”是指医务人员在对病患进行治疗或者诊断之前,必须向其告知相关信息,并征得其明确的、自愿的、无误解的书面同意。这一原则已经被广泛应用于现代法律制度中。
根据我国《民事权利和义务法》规定,“任何侵害公民个人身体健康等合法权益行为都需要经过本人或者他方授权才能实施。”也就是说,在进行任何可能会影响到个人身体健康等方面重要决策时,我们都有权先获得所有与此有关信息并考虑是否接受该项服务。
不仅如此,在中国境内开展临床试验也必须遵守类似规定:参加试验志愿者需通过签署知情同意书确认理解并认可所涉及内容后再进入临床试验阶段。而未满18周岁以及精神障碍患者更需要特别保护。
然而,“约束力不足”成为当前问题。“没有完全按照程序操作;签名由其他工作人员代替…… ”种种违反“知情同意”的事件屡见报端。尤其是针对某些极具争议性质项目(例如基因编辑),甚至引起社会大讨论——究竟一个普通群众能否真正理清其中风险和收益?如果出现危机谁来负责?
从专业角度看,《医学科技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比较详细地界定了符合条件的 “有效”,包括但不限于:
- 说明目的;
- 阐述方法;
- 描述预期结果与效果;
- 指出常见风险/异常变化发生率;
- 强调主动撤回选项……
当然每个领域还存在着差异性:药品转介绍注意点将略微区别于手术安排上六步流程提示;同时处置非急救紧急状态下可以减少时间压力带来错误选择……
总之请记住:“听取他们(提供建议)只是‘满足’ 第二部分, 不太好算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