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案件中,除了对犯罪行为的惩处外还会进行相应的经济赔偿。这种方式被称作“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即在刑法范围内解决一些侵权问题。
然而,在实践中往往出现经济赔偿难以到位、或者甚至未能执行完毕的情况。其中最常见的就是因为被告人无力承担所需缴纳金额造成部分漏缺和踢皮球等手段来逃避支付。
针对此类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实施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等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以下简称《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当原审裁定或者裁决生效后,如有违反财产性内容义务未履行完毕,则可以强制其按剩余数额全部折合金钱之比例支付滞纳金,并自动转入失信名单记录系统。
同时,《司法解释》还特别提醒:“如果免于执勤威吓、减轻处罚或改变量刑已构成恶意欺诈”的话,则将面临更加严厉地惩戒措施。例如限制消费令、落户受阻及银行流水清查等措施均可采取并持续推进直至完成全部缴付任务。
总之,在任何时候都不能忘记——“服从安排”必须始终伴随着真正认知错误与悔过自新精神。”只有如此,“前车之鉴”方可起到预防再次发生同类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