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之痛,保外必须
2020年12月31日,因涉嫌犯罪被北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的知名企业家张三,在经过近两个月的审讯后终于获得了取保候审。这一消息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和深思。
据悉,在接受调查期间,张三多次提出申请保外就医或者是以自己为代价交纳高额押金等方式来换取同意他暂时离开看守所,并承诺不逃避法律追究。但由于相关规定较为严格,并未能如愿实现。
那么问题来了:对于已被刑事拘留并面临长时间羁押风险的人而言,“取保候审”是否应该成为更常见和依靠性更强的解决方案呢?
首先需要明确一个背景信息:我国司法体系中有“监视居住”、“收容教育”及“逮捕”的控制方式,其中只有前两种可以通过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材料申请变更执行措施(即从在看守所内羁押转变到其他地点限制人身自由)。而目前还没有类似程序针对处于 “逮捕 ”状态下 的嫌疑人可供选择。
相比之下,“ 取 保 候 审 ” 显然显得尤其珍贵与重要。作为一种类型化、标准化操作行动 , 不仅 对 程 序 规 范 化 提 出 严 格 要 求 , 同 时 还 细 致 地 将 具 体 执行 条件 划 分 成 多 种 类 型 ( 抵 抗 飞跃式) 。 过去十年左右中国采用此项预防性强释放型非正式主观认罪协议制度处理量约300万件。
如果说当前存在哪些障碍影响着这种手段发挥效力,则可能包含以下方面:
- 法律文本上缺乏足够明确定义;
- 实务运作中未能做到统筹谐调;
- 单位部门分工不清导致流程延误或污染;
当然以上情况也都在持续优化改善中,并将进一步加大政府投入力度进行完善落地。毕竟能否合理使用“ 取 内 必 备 内 动”,直接影响着司法公信力、治理效果等核心指标值。
总结回顾以上内容我们不难发现:“拘留之苦、惠及民生”。基础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