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被告人是否需要作证或者承认自己的罪行?这是一个备受争议和关注的问题。在中国,被告人享有哪些权利?本文将以刑事知识为基础,探讨此类问题。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不认罪、不供述”的规定:
第83条:“被告人拒绝供述真实情况,在审查起诉阶段或者审理过程中没有改变其供述态度,并经依法传唤出庭后仍然拒绝说明自己所知道的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可以根据其他证据认定其指控内容属实。”
换言之,在我国司法体系下,“无辜推定”原则贯穿始末。并且如果你坚称自己无辜而不愿作出任何口头陈述,则该如何处理呢?
按照我国现行立场,《最高院、最高检发布公报明确管制取保候审期间向妻子发微信等做出限制性处理(2017年12月21日)》文件显示,“在侦查机关进行调查活动时,应当充分尊重涉案当事人合法权益”。
也就是说,在适用强迫手段前提醒警方您想请律师协助您开展抗辩程序可能更加有效果。
同时注意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宣布联合国公民政治权利及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两个 国际 公约(1981年)声明》,其中包含了各种反歧视建议意见:
“所有搜捕或羁押必须符合固体准则;缴获物品必须得到确认;身份信息存档可随时查询等。”
因此针对于上面列举大致情形:
- 尽量遵从警察/检察院工作者提示
- 申请律师权力来填补相关空白。 只要能够通过正常渠道表达纠错观点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