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是一门关于惩治违反社会规范行为的学科,而在判定罪与否时,“意图”是一个重要因素。那么什么是“意图”,它如何影响判决结果?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样的行为才能构成犯罪。简单来说,只有具备两个条件:主观方面满足故意或过失等相关要求;客观方面实施了相应危害性较大、禁止性强且未经许可或者超出许可范围之外的行为。
其中,“故意”的含义就涉及到了“意图”。所谓故意犯罪,在指控人员作案时,必须证明其对自己进行操作产生预见并希望达到某种效果,并愿接受这些后果和风险。也就是说,在此类情况下,“我没有这个企图/目标”不被认同做辩解。
但事实上,并非所有形式都符合正常人思维模式。“既然本身无恶念,则不存在‘用最轻微手段制造最大伤害’之嫌。” 但如果抛开道德评价看问题,当一名司机以极高速度驾车撞向路障设立点导致工程队8位工友死亡、10余人受伤后透露:“他们挖坑够深吧?” 这便属于典型例子——虽然肇事者可能并没有直接杀人计划(比如是否知晓路障设置位置),甚至不断试着遮蔽真相寄希望全责推给已死亡乘客等其他方式减少处置压力(包括交通管理部门),但由于该事件发生时间地点环境特殊且保留录像表现出车速显得异常剧变,加上多次跨省搭载黑色货物走私记录,则存在诈骗等动机去采取暴力手段混水摸鱼借口.
换言之,《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单位利用欺骗、贿买、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使公务员执行职务以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情节特别严重 …… 其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总体来看,在确定嫌疑对象是否存有作案企圖時还需考虑以下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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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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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述内容(语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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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调整筹谋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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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配合竞业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