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位知名企业家因涉嫌经济犯罪被警方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并在北京市某所看守所内接受了询问。不久后,他获得了取保候审决定并回到自己的住处等待进一步调查。这件案件引起广泛关注和讨论。
对于普通民众来说,“抓捕”“拘留”“逮捕”等词语总是令人感到恐惧和忧虑。但实际上,在现代司法体系中,“依法办案、公正执纪”的原则应当时刻贯穿其中。“ 取保候审 ”作为重要的预防性措施之一,在维护社会安全稳定、促进行政机关规范运行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首先 ,从个体角度出发,《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六十二条明确规定:“ 对没有逃避迹象或者证据表明可能销毁、伪造证据;对能够如实供述问题情况并有固定居所或者工作单位及其他联系方式;对无暴力犯罪记录且未被收容教育过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年满18周岁以下20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患有严重疾病需要治愈而不能离开……可以采用监视居住、指认线索等方式约束其活动。” 意即 符合相关标准条件下可以选择使用 “ 取保候审 ” 进行约束 。此外 , 相较于羁押在看守所里, 在家中接受限制必然更加舒适自由 ,也极大地缩小了心理压力带来影响 .
其次 ,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 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三条提供 : 破坏国家秘密;危害国(境)安全;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 ;聚众混入车站码头机场通过非正常手段上车 ( 上飞机 ) 或 越境移民 的专项管辖权 处理期间可根据具备释放条件予以 催告检察院介入确认是否再次执行强制探望 . 即使存在可信任程度高达90%甚至100%,也需要进行再次核验. 因此, 将该类特殊案件转化成 " 取保勾选 " 的形式既解除部分求生欲极高持刀闯荡道路同时还增设有效防止串联